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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失信行为查处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4.26 阅读(6587)

转载自:陕西中医药大学

原文地址:http://jcyx.sntcm.edu.cn/kxdt/cxqd/89457.htm

原文时间:2023年01月04日

原文标题: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失信行为查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防止学术腐败,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科研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师生以及其他以陕西中医药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3.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守规范性文件、社会公德,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1.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2.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3.客观记录科学研究过程。在科学研究中,客观、详实地记录研究过程,并如实报告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4.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5.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类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6.对于在国家相关部门立项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等公开公布;

 7.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在政治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资源安全、生物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类型

第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3.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5.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6.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7.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非必要引用特定文献等行为;

8.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细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四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科研失信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下设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学校充分支持和保障校学术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统筹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

第七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推进学风建设,统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认定与处理工作。

第八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2.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学术分委员会,组织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3.根据调查情况、临时工作小组或学术分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建议;

4.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处。由科技处负责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工作。

                   第五章 调查与认定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1. 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

2. 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

3. 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

4. 其他途径。

第十一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对象;

    2.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范围;

3.有明确的科研失信事实

    4.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

第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举报内容不属于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范围;

2.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3.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4.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三条 接到举报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且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

举报人可以对不予以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二节 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须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成立调查组,制定《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调查组负责具体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工作。调查组组成人员由被举报人所在学术分委会主任委员、科技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调查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主要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验。学术评议由被举报人所在部门的学术分委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科研失信行为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

第十六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查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第十八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调查。

因特别重大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牵头部门形成调查报告后,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对调查认定初步结果进行审议,提出初步学术处理建议,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调查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

                               第六章 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初步处理意见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未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六条 确认后,由科技处调查认定结果及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形成处理意见,经党委会审定后,形成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书面处理决定书在送达被处理人的同时,应转交纪委、人事处、学生处等,按各自职责范围,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教职工、研究人员、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理措施:

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2.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3.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4.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5.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6.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7.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8.取消已获得的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9.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10.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11.其他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第579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第10项处理。

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可以单处或并处:

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2.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3.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4.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5.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措施可以单处或并处:

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2.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3.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

4.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5.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给予第34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第5项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一)失信人为教师的:

1.情节较轻的,给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中13项相应处理;

2.情节较重的,给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中24-912项,第三十条中3-4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

3.情节严重的与“情节较重的”适用同等条例,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5年;

4.情节特别严重的与“情节较重的”适用同等条例,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

存在本细则第五条中1-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第2项规定的尺度。

(二)失信人为学生的:应根据学生管理和学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给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中2-4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

第三十三条 根据科研失信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和从重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1.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2.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3.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1.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2.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3.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4.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5.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6.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7.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三十四条 被处理人是党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

2.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3.处理决定和依据;

4.救济途径和期限;

5.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经被调查人确认的处理意见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办公会审定,最后形成学校的调查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向被处理人和实名举报人送达调查处理决定,应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送达的,在学校指定公告栏上张贴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或者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有牵头调查部门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部门。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

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七章 申诉复查

第三十九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调查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异议期满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的权利。

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细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

第四十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有异议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四十一条 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十四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部门等利益涉及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推诿包庇、索贿受贿、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举报人诬告,诬告他人,恶意举报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对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由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发出书面函督办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1.“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

2.“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

3.“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

4.“被调查人所在部门”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部门。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部门负责。

5.“从轻处理”是指在本细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6.“从重处理”是指在本细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5年”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陕西中医药大学违背科研诚信查处工作实施细则》(陕中医规范〔20211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